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宣判:12人获刑

2022-04-07 :1273
利用股民不熟悉“新三板”的情况,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4000多万元。6月23日上午,全国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宣判。法院对郑某民、张某军为首的12人涉嫌非法买卖“新三板”股票一案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郑某民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张某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的不等判决,并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财产刑。
       
        糊弄股民买卖“新三板”能赚大钱
 
       “新三板”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证系统”。2006年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试行,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但有人利用许多股民缺乏对“新三板”的认识,唬弄股民买卖“新三板”能赚大钱,使得大量股民受骗上当。
 
       据检方指控,自2015年12月起,由郑某民、张某军实际控制的开开公司、声升公司使用所控制的股票账户,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从相关企业原始股东处先后受让了“紫金机械”、“鑫三股份”、“晓生制冷”、“宙斯机器”等股票,经他们所控制的“新三板”股票账户直接转让或者指使其下辖公司、代理销售公司、个体销售人员对不特定公众公开销售上述股票。
 
       他们采用微信等通讯工具搭识众多股民,向受蒙骗的股民推荐、分析新三板股票、夸大宣传并预测“新三板”股票具有转入A股市场的可能,鼓动众多股民买入,进而以互报成交的交易方式高价转让上述“新三板”股票。上述涉案犯罪人员的公司,均为注册在安徽合肥当地的公司。
 
        销售“新三板”股票4000多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至案发,郑某民、张某军及项某通过实际控制的开开公司、声升公司及其下辖公司、代理销售公司、个体销售人员,销售“新三板”股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348.8万元。
 
        2016年5月31日至6月2日,项某花、黄某生、王某先后被抓获。之后,其他同案人也先后被抓获或主动投案自首。上述12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法庭上,检方还出具了开开公司、声升公司等公司工商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天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相关行为出具认定意见的复函》,证实了上述涉案公司均未获得经营证券业务的批准,而擅自违法经营证券业务。
 
       法院认为,郑某民、张某军等12名被告人,在未经获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的行为已构成了共同犯罪,郑某民、张某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其余被告人均为从犯。鉴于12名被告人中有8人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余4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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